債的概括移轉,是指債的承受人完全取代讓與人的法律地位,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,讓與人的權利義務一并移轉于受讓人。債的概括承受包括法定承受(參見債的移轉概述部分)與約定承受兩種。
(一)債的約定承受的要件
1.須有有效的雙務合同存在。如果是單務合同,則只能發生特定承受,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。
2.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有效的債的承受的協議。
3.須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同意。
4.須經有關機關批準方能成立的合同,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才能進行債的承受。
5.法律禁止概括移轉的,從其規定。如承包單位不得將自己的全部權利與義務轉讓給第三人。
(二)債的約定承受的效力
概括移轉是債權債務的一并移轉,因此其效力適用關于債權讓與、債務承擔的一般規定。但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并非是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的簡單相加。在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的場合,由于第三人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或債務的承擔人并非原合同的當事人,因而與原債權人或原債務人的利益不可分離的權利、義務,并不隨之移轉于受讓人或承擔人。但在債權債務概括移轉的場合,由于承受人完全取代了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,合同內容也就原封不動地移轉于新當事人。所以,和債權讓與、債務承擔不同,依附于原當事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,如解除權、撤銷權等,都將移轉于承受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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